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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配套文件四:苏州工业园区参加公积金单位公积金财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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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配套文件四:苏州工业园区参加公积金单位公积金财务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深化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障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园区参加公积金单位公积金财务管理及会计处理,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及有关财务会计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劳动管理法律、法规和《苏州工业园区劳动管理暂行办法》,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员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和津贴等制度。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按《暂行办法》及《补充规定》的规定,计算公积金缴交额,凡属工资总额规定范围的所有工资性收入,均应计入公积金缴费基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节公积金缴交额。?
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四条   用人单位每月为员工缴交公积金,当月缴交额达到上限时,其超出部分,可不作为当月公积金缴交。如员工公积金月缴交额低于月缴交额下限的,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负责补足。

      第五条   用人单位承担的公积金应按员工的工作性质、工作部门、服务对象等进行分配,在相关成本费用中列支;员工个人承担的公积金,应由用人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六条   用人单位根据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开具的《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缴款专用凭证(代收据)》作为入帐依据。

      第七条   员工个人缴纳的公积金免交个人所得税,但超过公积金月缴交额上限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计提的不超过月缴交额上限的公积金,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入成本费用,超过部分则需经年终纳税调整后,在税后列支。

      第九条   用人单位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应支付的公积金利息,应计入财务费用;应支付公积金利息外的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支付的利息和滞纳金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十条   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因不缴或少缴公积金的罚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十一条   期末,用人单位提取的公积金除按《暂行办法》及《补充规定》的规定计提的应缴未缴的公积金外,多计提部分应按原渠道冲回。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如发生分立、合并、撤销、破产时,其所欠交的公积金应视同应付而未付的员工工资等,予以优先清偿。

      第十三条   园区鼓励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公积金以外的其它劳保福利和补充社会保险。此类福利、保险性支出,经企业董事会批准、园区税务部门核准,并报园区财税局备案后,可以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

      第十四条   实行园区公积金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
      一、园区外商投资企业公积金会计处理方法;
      二、园区内资企业公积金会计处理方法。

附一:园区外商投资企业公积金会计处理方法

      一、有关会计科目的调整

      取消“应付工资??1??7D??1??7D应付中方职工退休养老金”、“应付工资??1??7D??1??7D应付中方职工待业保险金”、“应付工资??1??7D??1??7D应付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和“应付工资??1??7D??1??7D应付中方职工保险福利费用”等科目。
      增设“应付园区公积金”明细科目,核算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和中方员工缴纳的公积金。贷方登记按规定计算应由用人单位和中方员工缴纳的公积金,借方登记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公积金,期末贷方余额表示期末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公积金。

      二、单位缴纳的公积金

      用人单位计算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公积金时,根据“工资费用分配汇总表”等有关凭证,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有关科目,贷记“应付园区公积金”。

      三、单位代扣员工公积金
     
      用人单位代扣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公积金时,借记“应付工资?有关明细科目”,贷记“应付园区公积金”。

      四、单位缴纳公积金

      用人单位实际缴纳公积金时,根据“中心”开具的《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缴款专用凭证(代收据)》作为入帐依据。借记“应付园区公积金”贷记“银行存款”。

附二:园区内资企业公积金会计处理方法

      一、有关会计科目的调整

      取消“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应付职工养老保险金”、“其他应付款?应付职工待业保险金”、“其他应付款?应付职工医疗保险金”等会计科目。
      增设“应付园区公积金”总帐会计科目,核算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和员工缴纳的公积金。贷方登记按规定计算应由用人单位和员工缴纳的公积金,借方登记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公积金,期末贷方余额表示期末应缴未缴的公积金。

      二、单位缴纳的公积金

      用人单位计算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公积金时,根据“工资费用分配汇总表”等有关凭证,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有关科目,贷记“应付园区公积金”。

      三、单位代扣员工公积金
  
      用人单位代扣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公积金时,借记“应付工资?有关明细科目”贷记“应付园区公积金”。

      四、单位缴纳公积金
     
      用人单位实际缴纳公积金时,根据“中心”开具的《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缴款专用凭证(代收据)》作为入帐依据。借记“应付园区公积金”贷记“银行存款”。

      五、有关会计报表的调整

      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应付福利费”项目均改为“应付园区公积金”。“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原有应付职工养老保险金、应付职工待业保险金、应付职工医疗保险金等合并列入“应付园区公积金”项目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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